未婚先孕并不受到法律的禁止,但是也不是法律鼓励的行为
生育权是妇女的基本权益。这方面的规定其实在我们国家是比较模糊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生育权,未婚先孕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但是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方面的规定也没有鼓励这一行为。
现实中,由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生育,特别是对于自身经济条件和能力有限的女性,这种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很多权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将来在子女入学等问题方面也存在着法律风险。
由于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化,对于一部分经济条件较好并且不愿意走入婚姻的女性来说,她们希望单独孕育一个孩子,那么更加期待无论在职场还是社会制度方面有更多的机制去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而对于一部分女性来说,由于经济条件限制、年龄限制或者其他现实原因意外怀孕,却无法走入婚姻,那么未婚先孕往往会导致自己身心遭受很大压力。甚至,我们还可以在报刊媒体上对一些未婚先孕的少女为了摆脱压力、避免承担责任,将新生婴儿遗弃甚至杀害的极端案例。
所以,出于保护孩子和自身的角度,女性尽量避免未婚先孕,做好足够的避孕措施。题外话说一句,妈妈们要教好女孩子了解这些常识,如果你觉得难以启齿,也许有天结果会让你更难以接受。伤害要提前预防,不要等发生了才去疗愈。如果一旦未婚先孕,希望女性能够能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做出符合自己实际状况的决定,要么考虑人工干预终止妊娠或者足够有能力就承担起一个妈妈的责任,要么能够在现实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考虑准备结婚。同时,也希望社会能够给于女性生育权更多的保障,舆论给于女性未婚先孕少一些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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