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适度“容忍”就能招到兼职工。
劳动合同法将职工兼职的特定情形列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通常人不敢做兼职工。
这里的用人单位“容忍”与招收单位没有联系,是特指职工的原“东家”的“容忍”。兼职职工的原用人单位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有自由裁量权,兼职职工在外兼职可能受到原单位部分职工的嫉妒,原“东家”提出改正,都是职工不敢兼职的直接原因。
- 事实上,真正的人才单位是禁锢不住的,能力特别强的职工在外兼职时,原“东家”也只能“眼一只眼,闭一只眼”。能够招到兼职工的单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问题,如果没有投保,这类的人才在兼职单位发生了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可能令单位难以承受。
法律新视点随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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