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文意上的同居,一种是婚姻法第3条、32条、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民法典实行以后,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改为与他人同居。
1、一般意义上的同居。这种同居泛指的是问你或对方没有合法配偶的前提下,稳定、持续的共同居住的形态。如,男女恋人之间同居,单身男女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彼此同居。这种同居,在法律上各走各的就可以了。法律既不保护也不反对,当然也不提倡。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一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同居状态,我们常见的有丈夫在外养小三、包二奶等。属于婚姻法严令禁止的行为。婚姻法规定,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然,如果出现这种同居状态的话,也就涉及了刑法所说的重婚罪。
同居关系,最好的解除方式是双方协商自行解除,即双方分手,不再往来。
但是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除同居关系,一般情况下,这样的诉讼分两种情况: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即表示,如果双方均未婚同居,那么解除同居关系,是不能通过诉讼解决的,但是如果一方已婚,可通过司法手段解除同居关系。
2、如上所述,如果双方未婚同居,单纯的提出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是如果在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涉及到财产分割或小孩抚养权问题的,法院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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