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张家界新娘婚内出轨事件让无数网友三观震碎,她与男性朋友“婚礼前夜寻欢、带妆穿婚纱发生关系、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听天由命管他孩子是谁的”等言论让人作呕;不仅是对公序良俗、社会风气的挑战,甚至有些小年轻直言“不敢谈对象了,不敢结婚了”。
基于此,有些人建议应趁此机会对婚姻相关法条进行修订、修正,给予婚内出轨者以法律惩戒,比如入刑或者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注意一点,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后,施行了40年的《婚姻法》同时废止了,现在关于“婚姻”的相关法条,以《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共五章为依据。所以想要修订或者修正,就要针对这部分。
那么建议是否可行呢?能否以此为契机,加大对婚姻存续期间“不忠行为”的处罚力度呢?
个人认为是不可行的,理由在于以下几点:
首先,个例不等同于普遍现象,和谐的婚姻关系需要自制力的约束,而不是强制力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每个家庭和谐了,整个社会也就和谐了。
张家界新娘事件中,确实让我们看到了家庭不和谐的一面,但这只是个例,并非普遍现象。
事实上在《民法典》1043条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就要求每对夫妻都有忠于和尊重对方的义务,也是对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建立和谐家庭关系的引导。
但引导终归是引导,不具有法的强制性这一特点,婚姻中夫妻互相忠实终归还是要依靠个人的自制力,或者说全凭自觉。事无巨细的全部要依靠法的强制力来约束本身就不现实,倘若如此,那就不用提道德层面、公序良俗和社会风气了。
除非是个例具有较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严重到倘若不依靠法的强制力,单凭道德层面的约束会使结果变得越来越坏、越来越失控,如此才能推动法的修订或者修正。
举个例子讲,在拆迁问题上,2011年之前的法律允许“先拆迁后补偿”,即便起诉,也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这样的规定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多地屡有发生“血的教训”,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以上规定进行了修订,规定“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才化解了矛盾。
类似的还有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反家暴等,无一例外都是在公序良俗、道德约束不能奏效的前提下,通过立法的手段来赋予强制力。
而婚内出轨,本身就不是普遍现象,而且不会引起普遍性的社会影响或矛盾,终究还是要依靠自觉和自制力,一味地通过强制力来加以纠正本身就是一种束缚。家庭之事,总归还是要关起门来自己解决。
其二,法律层面对于婚内出轨等过错方,并非没有实质性的“处罚”
婚内出轨等不忠行为是道德层面的问题,那就意味着过错方一定不会为其行为付出代价吗?其实不然,一旦因此导致离婚,那么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差异就显现出来了,主要表现在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上:
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和子女抚养权问题上,无过错方处于绝对的主动地位,在这两件事上,如果双方能协商一致,那么就按照协商结果执行,法律给予充分的尊重;但倘若协商不一致,《民法典》1087条充分尊重“无过错方权益”,也就是过错方在财产分配的时候少分甚至不分、更不容易获得子女的抚养权,最后的结果就是“人财两空”。
除了在财产和抚养权上倾向于无过错方之外,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
也就是谁法律层面对婚内出轨等行为的过错方是有惩戒的,只不过不到离婚这一步,不涉及到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夺、损害赔偿这一步,是体现不出来的。
退一步讲,自古就有“夫妻矛盾不过夜、床头打架床尾和”的说法,每个人的忍耐力和包容性是不一样的,凭什么要通过强制立法的形式对过错方予以无差别的惩戒呢?说不定对方会选择原谅呢?对过错方进行法律层面的惩戒,岂不是也伤害到了对方的利益?
“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老话儿尚且如此,在起诉离婚的时候,法院更是会参考“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准许或者不准许离婚的依据,也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这一切都是尽量为了“劝和”。
倘若对婚内出轨等不忠行为的一方进行法律层面的惩戒,显然是背离了以上初衷。
其三,并非所有的“不忠行为”都不涉及法律层面,有些行为甚至会“入刑”
并非所有的婚内出轨等不忠行为都停留在道德层面上,有些行为是法律严厉禁止的,甚至要“入刑”。
比如《刑法》第259条中有一个罪名叫“破坏军婚罪”,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第三人,对其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再比如第258条中有个罪名叫“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对方已婚、或双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通奸的,对其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两条,是依靠法的强制力来保证军婚的稳定,或者捍卫“一夫一妻制”的根基,倘若触犯了这两条,那就不是简单的道德层面的问题了,而是要被处以刑罚的。
但其他行为,就像我们说的那样,终归还是要依靠夫妻双方的自制力和自觉性,不能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矫枉过正”。
其四,即便要修订,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促成的
从立法,到修订、修正,再到通过、实施,这是一个极为严肃的过程,法条是十分谨慎的,一个字或者一个标点符号的差异,都会谬之千里,何况是修订的过程。
任何一部法律的修订,都是非常谨慎的,前期必然要经过审慎的调研和调查,确有必要进行修订,才会提上日程、议案。
以约束“婚姻家庭”的《民法典》为例,需要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才能成行,差一票都不行。
所以即便要对某一条进行修订、修正,或者增减某一条,这都是一个极为漫长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这也是负责任态度的体现。
综上来说,虽然张家界新娘事件在网络舆论方面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和反思,但如果把它放在法律的长河中,这个案例不具有代表性,仅仅是个例罢了,也就不会推动婚姻面法律条文的修订。
其实归根结底,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一些矛盾总归是道德层面的约束更强一些,一旦把法的强制力吸纳进来,一刀切式的法律惩戒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毕竟每个人对另一半、对婚姻的包容和忍耐力是不一样的,有人选择离婚了之、有人选择包容,差异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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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张家界新娘在举行婚礼前夕仍“与炮友约炮,并准备穿着举行婚礼的婚纱与炮友一战,还不采取避孕措施,听天由命想看看孩子是谁的”言论爆光后,将全国人民的三观震碎,但并不能证明《婚姻法》存在问题。这种寡廉鲜耻灭沧人性的人当世罕有,并不是普遍现象,法律规定是对绝大多数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约束,不可能制定针对个别极端特例的法律,这不符合社会价值观。
引发全民口诛笔伐的新娘,其行为颠覆了公众认知和价值观,人所不耻充分说明社会对于这种毫无羞耻感的行为绝不包容,这中间其实就有现行《婚姻法》在其中所起巨大的作用。婚姻基于忠诚,但在建立婚姻关系之前的行为,只要没有触犯法律规定,如果用《婚姻法》进行约束,显然超出了法律的效力范围。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规定对其限制,这是不可能因此修改的根本原因。
这件事情的男主值得同情,但更应该深刻反省汲取教训,对即将与自己进入婚姻组建家庭的对象,居然对此品行一无所知到如此程度,实在让人难以想象。张家界新娘事件,充分证明为了结婚而结婚的婚姻绝不可取,宁缺毋滥,没有真爱的婚姻不如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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