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属于“婚内强奸”的问题。
这涉及到夫妻义务及妇女权益的冲突问题,所以一直有争议。如果按照强奸罪的定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那就是强奸。从文字定义来看,妻子不同意发生关系,强行发生关系,也是强奸行为。但夫妻关系比较特殊,所以多数人在伦理观念上无法接受。但从法律规定层面来说,我们并没有规定这项义务,所以这个“义务”更多的是道德观念上的理解或认识。
我们目前比较统一的观点是认为:在婚姻关系在非正常的前提下,比如分居或是离婚诉讼期间,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这种案例已非常多,我们最高院也是持这样的观点。强奸的自愿与非自愿本身就不好认定,特别是共同生活的夫妻关系之下,就更加难以认定。但如果从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角度出发,那确实不适合强行发生关系,这既是对妇女权益的不尊重,也有可能触犯到法律。
构成强奸。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把丈夫排除在强奸案的使用主体之外。所以婚内强奸是有明确的法律概念的。
附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的理论讨论板块。可见,写这篇文章的检察官也是很明确,存在婚内强奸的概念。
不过,实践中,定罪是需要充足的证据的。如果是陌生人之间有性行为,女方主张强奸,可以从受伤和dna检测等方面来确认这种证据。男方大概率会被定罪。
但是婚内情况不同,即使有证据证明两人有了性关系,要证明是强迫的也很难,不可能仅仅凭女方的一面之词给男方定罪。
所以,实际上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会被定罪。
第一、丈夫主动承认暴力胁迫妻子发生性关系。这是极其罕见的,基本只有文盲加法盲的丈夫才会主动承认。
第二、夫妻双方已经感情破裂,处于分居状态,这也是附图中检察官提到的状况。
所以很少有婚内强奸被定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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