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是指导江苏省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性文件,他是在国家宪法和计生法为前提下,根据江苏省自身条件而制定的适合江苏省人口现状的法律条文。
江苏省最新版计划生育条例概况
条例是2002年10月23日在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通过,最新一次修正是2016年3月30日在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通过。条例共有七章四十八条,分别是第一章的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大众关心的章节
对于我们家庭来讲,比较关心的是第三章的生育调节,其次对于从前的“计生两户”关心的是第四章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还有就是生育夫妇关心第五章的手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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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调节: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
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这节用两句话概括,第一是对于婚产假的规定,延长婚假十天,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第二是元先享受国家政策的计生夫妇继续享受,归纳为老人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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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措施的规定:原先根据生育孩子数量不同对夫妻接受的避孕措施有要求,新条例的规定改变了,就是夫妻对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有知情权、选择权,实行自由选择。也就是没有了强制结扎或者上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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